「臺北大巨蛋體育園區」基地為10.2585公頃及文化園區,開發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以9.6萬坪為上限,其中大巨蛋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.5萬坪。臺北市政府自民國89年起逐步完成:
1. 土地有償撥用。
2. 巨蛋主體航高限制放寬。
3. 都市計畫變更。
4. 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。
5. 特別預算編列。
6. 地上物安置拆遷。
7. 先期計畫。
8. BOT招商等前置作業。
招標內容主要規定為:
| 1. |
興建營運許可年限50年。 |
| 2. |
巨蛋最小規模4萬席之室內體育館,需達到舉辦國際棒球比賽之標準及供藝文表演、集會與展覽使用。 |
| 3. |
容積率240%、建蔽率60%,經都審通過者得酌予增加5%。 |
| 4. |
取得建照後三年內完成大型室內體育館之興建。 |
| 5. |
主要股東或協力廠商應提出具有設計、興建國內外座位數達4萬席以上大型室內體育館能力之證明。 |
| 6. |
投資計畫書應包括摘要總說明、籌組計畫、建築及興建技術計畫、財務及營運技術計畫、附屬事業開發計畫、移轉與返還計劃、建議事項等。 |
本案所核定之附屬設施、附屬事業,均依照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管制允許使用組別及項目管制規定
。同時運用BOT精神,尊重營運廠商之專業開發能力,發揮經營效益,以期藉由附屬設施、附屬
事業建設之營運,挹注本開發案主業(巨蛋體育館)每年數億元之營運虧損。
|